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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quán)威解讀(dú) | 新版公路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 :2018-7-4 15:26:50    浏覽次數:

《公路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以下簡稱《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準施工招标資格預審文件》(2018年版)(以下簡稱《資格預審文件》)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 

 

爲便於(y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投标人、評标專家更好地理解上述兩個文件的相關内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zhǎng)吳德金現就《施工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修訂的背景、修訂的原則及主要内容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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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背景是什麽?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是2009年出台的,對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規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編制工作,促進招标投标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瞭重要作用。修訂(dìng)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主要基於(yú)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是貫徹(chè)落實黨(dǎng)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施工招标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2018版)》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 ,在總結現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實踐經驗基礎上,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目的是解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問題 ,提高工程質量和招标效率、體現創新和擇優導向,在確保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簡化針對投标人提出的過於繁瑣的招投标程序和文件編制要求,進一步規範招标投标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切實減輕投标人的負擔。《施工招标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2018版)》的實施,對進一步統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動、加強政府投資管理,預防和遏制腐敗(bài),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場(chǎng),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是适應新的招投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公路工程相關(guān)技術标準、規範(fàn)的需要。國務院於2011年頒布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頒布瞭《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瞭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實行「五公開」、「三記錄」制度,要求全面披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信息 ,廣泛接受社會公衆監督;此外,《公路建設市場(chǎng)管理辦(bàn)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bàn)法》(交公路發〔2011〕685号)、《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G/T F50-20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TG F90-2015)等一系列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路工程相關技術标準、規範陸續出台,使得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部分内容已不能滿足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建設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進行修訂。

 

第三,是适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勢和新情況(kuàng)發(fā)展的需要。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實施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規範瞭公路工程施工市場秩序,但随著市場的發展變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有必要結合近年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進行修訂。例如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統一交易;電子招标投标的發展如火如荼,導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發出、投标文件的遞交、開标、評标等程序發生瞭根本變化;部分招标人過於強調招标程序的嚴謹性對投标人提出瞭過於苛刻的要求;個别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場競争規則,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虛作假等不良行爲。針對上述新情況新問題,《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完善瞭(le)相關條款,以便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場(chǎng)和建設管理的健康長遠發展。

 

自《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24号令)於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後,交通運輸部公路局開始組織力量,開展《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修訂工作。2016年12月,編制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征求意見稿。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31日,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向全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中國公路勘察設計協會、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發函征求意見,並上部外網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至2017年3月,交通運輸(shū)部公路局共收到近千條意見(jiàn),

對反饋意見進行瞭逐條分析整理,認真加以研究採納,對相關條款進行瞭修改 ,形成《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最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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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dìng)《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的原則(zé)包括哪些?

 

《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的修訂以「合法性」、「一緻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爲基本原則,對近年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過程中獲得的經驗和出現的問題進行瞭(le)研究,以問題爲導向,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力求務實有效。

 

合法性——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一緻性——指除非根據招标類别需做調整和修改外,無論是施工、勘察設計還是監理招标标準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上(包括标準文件各章節的順序和内容,投标人須知、評标辦法的條款内容、用詞用語等)盡量保持一緻,方便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招标人和評标專家理解和使用; 

合理性——指合理劃分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責任和風險,在加強對招标人、投标人行爲監管的基礎上,給予招标人、投标人合理的權限和自由度; 

适用性——指緊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和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盡量滿足不同省市地區不同招标人的實際需要,針對目前公路建設市場招标投标領域和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補充完善相關條款,使得标準文件具備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實用性和規範性; 

前瞻性——指充分體現出公路行業在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先進管理理念,通過某些條款的設置引導招投标活動的有序、健康發展,有效避免招投标違法行爲的産生,響應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快推進實施電子招标投标的号召 ,充分考慮标準文件與開展電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銜接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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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路工程施工标準(zhǔn)文件》的主要修訂(dìng)内容有哪些?

 

與原《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相比 ,新《公路工程施工标準文件》修訂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第一,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部24号令等現行法律法規及标準規範需補(bǔ)充或調(diào)整的内容。例如,在施工招标标準文件中新增技術評分最低标價法;補充瞭在項目招投标過程中利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投标人單位業績、主要人員業績查詢的條款;結合部24号令、《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對分包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号),對保證金相關條款進行調整;根據國家營改增的新政策,對合同條款相關内容進行瞭修改;對(duì)施工技術規範中引用的國家标準、公路行業及其他行業的标準、規範及規程等進行系統梳理、更新、補(bǔ)充及完善。

 

第二,補充瞭(le)部24号令未做出明確(què)規定,但有必要在施工招标标準文件中進一步明確(què)的内容。例如,補充瞭施工招标各類評标辦法中,;評标因素的類别設置及權重的取值範圍在技術評分最低标價法中,對通過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标人數量的設置做瞭(le)進一步引導,避免由於(yú)數量設置不合理,導緻演變爲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

 

第三,爲更好地與電(diàn)子招标投标相銜接,在施工招标标準文件中增加專門章節「附錄 採(cǎi)用電(diàn)子招标投标條款示例」。大力發展電子招标投标,促進招标採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提高資源配置質量效率,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抓手。採用電子招标投标的 ,招标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交易平台操作特點,在招标文件中載明相應要求。招标人可在參(cān)考施工招标标準文件附錄的基礎上對招标文件的獲取、澄清修改、異議,投标文件的編(biān)制 、密封和标識、遞交、修改與撤回,開标、評标、中标候選人公示、中标結果公示及異議等條款進行調整 。

 

第四,體現國家簡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dān)精神,對施工招标标準文件部分條款進行瞭(le)簡化。例如,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時不再要求企業攜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件;簡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簽署要求,不再強制規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須逐頁簽署;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署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強制要求對授權委托書進行公證;投标人在投标階段無須再填報(bào)具體分包單位,從(cóng)根本上解決投标人不敢填寫分包的痼疾。

 

第五,對施工技術規範結構體系進行調整,将原标準文件中的計量支付條款從(cóng)技術規範分離出來,構成招标文件的一個獨立章節「第八章 工程量清單(dān)計量規則」。單獨編制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有利於統一工程量計量的方法和原則,促進工程量計量行爲的規範化和标準化,減少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計量條款不清晰不明確發生的合同争議。工程量清單由子目号、子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合價組成;施工技術規範各章節的工程内容、工藝流程、質量檢評标準構成每個子目的實施過程;計量規則由子目号、子目名稱(chēng)、單位、工程量計量、工程内容組成,每個子目号與工程量清單的子目号一一對應,是承包人報(bào)價、發包人支付的依據。

 

第六,在施工技術規(guī)範(fàn)中強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準化管理。落實《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TG F90-2015)的規定,增加公路改擴建維持交通情況下的安全控制要求。加強标準化施工管理,在技術規範第100章增加「105節 施工标準化」;貫徹《關於(yú)開展高速公路施工标準化活動的通知》(交公路發〔2011〕70号)精神,從工地标準化、施工标準化、管理标準化等方面補(bǔ)充相關要求。

 

第七,充分認識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黨(dǎng)建工作的重要意義,在施工招标标準文件中補(bǔ)充相應條款。各級黨組織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黨建工作,對強化黨組織對公路工程項目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廉政建設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於政府投資的國家高速公路項目,或承包人爲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的,承包人應按規定在項目現場設立基層黨組織。承包人爲非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的不滿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應創造條件使黨員能夠參加黨組織生活並接受相應管理。承包人在項目現場設立基層黨組織的,應明確(què)黨組織機構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配備情況,編制黨務工作開展預案,並(bìng)按照預案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同步開展黨務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項目實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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